<SPAN style="word-break:break-all" class="tt_title">这世界变化快</SPAN>
这世界变化快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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嬉罗/2008-05-23
借了厄~~~
访客/2008-04-28
我也是女人,也肉麻....
访客/2008-04-21
我是80后,表示同....
cc/2008-04-13
确实,借用总理之名....
volar/2008-04-01
80后的仇日 90....
就是一些不挣钱,搁心里会烂掉影响健康,说了也不一定比别人有趣的字.
 
二环十三身上的中国弹性

    前不久三联写了标车少年,立刻就有人查到:那个除了开车连话都不会说的孩子是西长安街房管所所长的儿子。好象警方表示并不是以超速,而是因为飙车为由处以七天拘留,实际上在3月1日刚刚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,还真找不到直接针对飙车的条文。这真是个讽刺,刚刚制订的法律就跟不上个别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了,而这种人恰好靠的是政府资源才有这样的财力。
    但这并不等于飙车没法管,中国法律在一些地方遗漏的同时,也专门备好了很多大箩筐式的条款。2005年,北京的靳爱军因个人原因在家里点燃天然气引起爆炸,导致一名民警轻伤,造成财产损失一万余元,北京市一中院认为,他明知这种行为足以造成不特定多数人伤亡或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,仍放任后果的发生,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。你可以说二环十三飙车并未造成任何生命财产损失,且慢:刑法的规定是,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即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如果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
    在关于此罪名的学术探讨中,近年来不少人认为:盗窃城市井盖也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实践中已经有司法机关开始这样处罚。至于严重后果,盗窃井盖都可以算,在北京仅次于长安街的主干道上危害公共安全,没法往严重上靠吗?打死也不信。
    尽管在立法价值上与罪刑法定的精神相悖,但这种条款本来就是为了解决警方想治而一时无法可治的事,现在警方可以治而不治,或者说在这个巨大弹性空间内选择只治安拘留七天,不言自明。如果是一个外地民工抢了辆拖拉机在二环上发疯,相信他会有5年徒刑等着。
    二环是谁的二环,北京是谁的北京,反正不是我的,我只是暂住,北京就是无数个房管所长的北京。好在老天有些看不惯,今年喜欢在北京头上抖抖鞋底。
可喜的是,在这种灾害天气中,上面启动了什么预案,我们家门前那条烂路上居然有城管出现了,本来我以为他们都在澡堂子里,或者因病不幸了呢。他们一出来,街上秩序井然,美好得象长安街一样。这种美好只在灾害时出现,多么罕见。我冒着风沙,屏住呼吸来回走了好几趟,只为享受没有乱停车乱摆摊突然多出来的巨大空间,虽然那人行道本来就只有三米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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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 bradleysc 评论() | 人气()  | 引用(0) | 推荐 | 保存日志 | 问题日志 | 收藏到网摘 | 返回首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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